欢子
养老保险和退休金
来路可期
最低生活 保障
晴笙
多了去的政策了。不过都不很实用
不负韶华
2003年,大连市就业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扶持政策逐步落实,就业服务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援助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全市组织了首次再就业项目洽谈会,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由打工式就业向创业式就业转变。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
4.1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9.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4.5%。全市有
1.2万名大龄失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1
2.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其中4000人办理减免税,5
2.3万人次办理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97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设施明显改善,新建的大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连培训市场、大连市职业技能中心鉴定所投入使用。全市就业培训各类人员17万人,其中再就业培训
6.4万人;劳动技能考核鉴定
7.7万人。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有6成以上实现就业。
劳动就业至年末,全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年末从业人员8
7.2万人,比上年增长
3.1%,其中在岗职工8
1.8万人,增长
3.3%。离岗职工7万人,比上年下降2
8.6%。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调整
2003年,大连市人事局调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有:(1)特殊专业毕业生留大连政策放宽。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省属以上学校计算机、海上运输、船舶修造、电力、军工等本市急需的特殊专业专科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专科特殊专业外地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要与专业对口。外地生源毕业生,凡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副省级以上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生,本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考核认定专业成绩优秀的大连地区院校本科毕业生、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愿在大连工作的,均可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2)应届毕业生择业时间延长为2年。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时间可延至2005年6月底;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部门安置就业,在保证教育部门需要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后去非教育部门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享有国家、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已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个体经营者可持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减免40项行政性收费。其中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分别减免收费17项、7项和16项。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工商、劳动、卫生、城建、公安、房产等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即可减免交有关费用。
(3)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22项个体微利经营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书,并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再就业优惠证》、户口簿、身份证、贷款项目计划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审定后,由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4)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其为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已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定为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长期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经认定也可确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享受援助政策。一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承诺不挑不拣人员限时免费推荐上岗。二是享受多次免费职业培训。三是至2001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本人自愿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四是在省市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五是在社区(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随军家属享有的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在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1)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应下达进市安置指标,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尽快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职业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应按失业人员身份办理迁入户口。(2)劳动保障部门开设专门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凡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且月收入不足450元的,给予补足到450元。(3)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不得不下岗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特殊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关闭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4)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由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并免收劳动代理费。(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随军家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协助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谋职业和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喵日天
有,我记得10月1日那天公布了一条关于妇女下岗的政策,你去看
Heroes易
2003年,大连市就业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扶持政策逐步落实,就业服务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援助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全市组织了首次再就业项目洽谈会,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由打工式就业向创业式就业转变。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
4.1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9.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4.5%。全市有
1.2万名大龄失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1
2.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其中4000人办理减免税,5
2.3万人次办理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97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设施明显改善,新建的大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连培训市场、大连市职业技能中心鉴定所投入使用。全市就业培训各类人员17万人,其中再就业培训
6.4万人;劳动技能考核鉴定
7.7万人。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有6成以上实现就业。 劳动就业至年末,全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年末从业人员8
7.2万人,比上年增长
3.1%,其中在岗职工8
1.8万人,增长
3.3%。离岗职工7万人,比上年下降2
8.6%。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调整 2003年,大连市人事局调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有:(1)特殊专业毕业生留大连政策放宽。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省属以上学校计算机、海上运输、船舶修造、电力、军工等本市急需的特殊专业专科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专科特殊专业外地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要与专业对口。外地生源毕业生,凡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副省级以上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生,本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考核认定专业成绩优秀的大连地区院校本科毕业生、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愿在大连工作的,均可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2)应届毕业生择业时间延长为2年。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时间可延至2005年6月底;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部门安置就业,在保证教育部门需要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后去非教育部门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享有国家、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已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个体经营者可持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减免40项行政性收费。其中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分别减免收费17项、7项和16项。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工商、劳动、卫生、城建、公安、房产等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即可减免交有关费用。 (3)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22项个体微利经营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书,并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再就业优惠证》、户口簿、身份证、贷款项目计划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审定后,由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4)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其为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已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定为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长期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经认定也可确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享受援助政策。一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承诺不挑不拣人员限时免费推荐上岗。二是享受多次免费职业培训。三是至2001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本人自愿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四是在省市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五是在社区(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随军家属享有的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在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1)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应下达进市安置指标,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尽快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职业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应按失业人员身份办理迁入户口。(2)劳动保障部门开设专门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凡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且月收入不足450元的,给予补足到450元。(3)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不得不下岗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特殊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关闭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4)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由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并免收劳动代理费。(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随军家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协助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谋职业和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