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
首先,生育权实质就是生育决定自由,其中就包括“生育方式选择的自由”。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生育方式多元化,冻卵属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其次,无论是人类生存繁衍需要,还是女性因天生的身体结构,生育权对于女性都是最基本的人权,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最后,公民的禁止即是公民自由的边界,“法不禁止皆自由”,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公民合法的拥有相对的自由。我国未婚冻卵行为不违法且冻卵不会涉及到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女性可以自然合法的拥有冻卵的权利。
另外,《宪法》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见,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生育权并不像“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那样被明确的列入宪法权利,也没有像“劳动权利与义务”“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那样带有双重属性,而是有意被淡化,作为一项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义务附属而出现在宪法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更多是出现在单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确认了妇女作为生育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条将生育权主体扩大到全体公民。由此可知,我国法律体系虽然没有明确生育权的概念、内涵和地位,但是还是认可生育权的主体属于全体公民的,单身女性自然包括其中。
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对生育权作出了经典定义,该定义普遍为国际社会认可:“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的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所有夫妇 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可知,生育权主体不仅是夫妻,而是每个自然人。这个定义明确的将生育权视为一种基本权利。
婚姻关系的缔结目的并不是生育,而是双方自愿缔结包含人身关系的契约,里面蕴含着人类对和谐稳定幸福的追求。婚姻关系的成立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育义务,同样道理,不婚、非婚更不意味着生育权的限制或丧失。如今单身人口数量持续增长,这是社会物质进步、个人精神追求品质提升、价值观开放多元、权利意识觉醒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都在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形成冲击,并不只是单身女性生育权一个可能造成的结果。对传统伦理造成冲击,这是社会多元化不可避免的趋势。所以不能仅仅以不符合传统婚姻家庭观就否认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合理性。
半碗混沌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