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5岁以上单身人口

提问人:聚金客。     发布日期:2022-10-17 18:00:03     浏览: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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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的男女人口差距,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弥补的,再加上还有许多其他原因造成的单身,所以中国的单身人口,男的女的加起来可能会有七八千万以上,所以独居人口是无法避免的,会大规模的产生!!

伊伊     发表于 2022-10-17 19:50:16

其他回答

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一下,不管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这些都是落后的一种表现,而一夫一妻,则是自然文明的产物,文明是不断进步,不断进化的一个过程,只有从落后走向文明的趋势,不会有文明走向落后的趋势,因此,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肯定不是真的!

其次,中国目前确实有存在单身男性过剩的情况,这是由于中国不少民众长时间存在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导致的,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激化个别家庭的矛盾,但是严格来说,却并非只有一妻多夫这样一个解决的方式。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相信有了上面的介绍,也足以向大家说明,2022年中国实行一妻多夫的说法就是一种谣言,当然,谣言止于智者,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不会去相信这样的话。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中国将用这种方式解决男性单身的问题吗?

35岁生日气球布置

新年伊始,重磅来袭。

据新华社1月8日报道,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新闻发言人1月8日在北京宣布: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朝鲜劳动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1月7日至10日对中国进行访问。

微信公号“牛弹琴”注意到,根据公开的资料,金正恩1984年1月8日出生于平壤,他到中国访问的时间是1月7日-10日,也就是说,35岁生日这一天,他是在中国访问期间度过的。

金正恩去年访华照片

“大不同是信息发布的时间”

2022,金正恩三个月三次访华,先来看一下时间。

3月25日至28日

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朝鲜劳动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对我国进行非正式访问。

5月7日至8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朝鲜劳动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在大连举行会晤。

6月19日至20日

朝鲜劳动党委员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对中国进行访问。

微信公号“政知见”分析,直观来讲,三次访问大的不同就是信息发布的时间。

3月底是金正恩就任朝鲜高领导人之后的首次访华,新华社是在28日早上,访问结束发布消息;5月初到访大连,消息是在8日晚上7点,也是访问结束之后发布。

而6月这次,金正恩刚开始访华行程,新华社就发布了消息。我国的官方媒体在朝鲜领导人访华期间,就发布他们访华的消息,这事儿本身就极为罕见。

习近平主席在第三次会晤时强调,金正恩不到三个月三次访华,开启了中朝关系“发展新篇章”。无论国际和地区形势如何变化,中国党和政府致力于巩固发展中朝关系的坚定立场不会变,中国人民对朝鲜人民的友好情谊不会变,中国对社会主义朝鲜的支持不会变。

特朗普:正在与朝对话

据参考消息援引BBC消息,特朗普6日在华盛顿对记者说,美国与朝鲜进行了“很好的对话”,他与金正恩进行了“间接对话”,不过对平壤实施的制裁依然有效。

特朗普上周说,他收到了金正恩写的一封“很棒的信”,不过他没有透露信的具体内容。

他6日表示:“我们正在协商会面的地点。……可能会在不远的将来宣布此事。他们的确想会面,我们也想会面,我们会看看下一步的情况如何。”

2022年6月,特朗普与朝鲜高领导人金正恩举行了会晤,这是美国在任总统首次与朝鲜领导人会面。

报道称,迄今为止,在美国的主要目标——朝鲜无核化方面尚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据新华社消息,金正恩1日在新年贺词中表示,他随时准备和美国总统特朗普再次举行会谈。如果美国不遵守承诺,误判朝鲜人民的耐心,依然对朝制裁施压,那么朝鲜也将可能不得不为自身主权和高利益、为实现朝鲜半岛和平安全而“寻求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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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恩突然访华!今天在中国过35岁生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单身男女比例3:1。记者看到,从单身性别比例、单身区域、交友关注点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跨界统计。单身的男性与单身的女性呈现出3:1的比例。在正常的自然情况下,出生性别比一般介于103和107之间,也就是说,每出生100个女婴,相应有103至107个男婴。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在1980年代之前基本正常,在1982年为107,但之后迅速攀升,1990年达到11
1.3,2000年升至11
6.9,到2004年更高达12
1.18。尽管自2008年以来出生性别比有所下降,但仍然徘徊在117左右的高位。

国家卫计委在2015年初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体系创新研讨会上表示,目前中国出生性别比整体水平依然偏高,其后果已经显现,风险进一步聚集和扩大。过去20年来,中国出生性别比一直高于115,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严重的国家。

扩展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记者宋雅静)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大陆总人口137462万人,男性人口70414万人,女性人口67048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
5.02(以女性为10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
3.51。

男女人口相差3366万,这意味着约有3000余万的男性人口将面临“打光棍”的局面,我国光棍危机风险仍旧严重。从性别结构看,男性人口70414万人,女性人口67048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
5.02(以女性为10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
3.51。

从年龄构成看,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9109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48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
6.3%;60周岁及以上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
6.1%;65周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
10.5%。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神的孩子     发表于 2022-10-17 19:44:45

我国目前接近4000万人光棍,我就在其中第一,现在来说没有重灾区光棍的说法,中国人口多,男多女少,现在女孩子都嫁到大城市了,所导致的光棍,还有穷远山区,还有家庭穷导致的光棍,方方面面,光棍遍地开花,我村的光棍'目前35岁以上除我在外.还有11位没有结婚成家,光棍,两个字,听起来哪么不顺耳,悲惨呀!!!

婵娟     发表于 2022-10-17 19:45:01

中国的单身汉绝对远远超过3800万,可以说十个成年男子中,就有一到两人打光棍,而且单身汉往往集中在农村,造成娶妻难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2018年的一项新调查显示,中国正在迅速成为一个单身大国,而我国单身人口达到
2.6亿,也就是说,全国单身人口超过2亿,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单身。


“单身狗”的数量相当于美国的总人口,更是英国总人口的4倍!其中,超过36%的单身女性选择不婚。


1、人口比例

2022年,中国男女比例是10
5.7:100,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3490万,这多出的3490万人,注定成为单身汉。

3490万是个什么概念,2022年朝鲜总人口不到3000万,韩国总人口也才5200万,而中国的单身汉,要比朝鲜的总人口还要多几百万。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老观念,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同时,女性寿命平均又高于男性。


2、大龄剩女

中国的大龄剩女,绝对是一个恐怕的字数,她们不但不想结婚,更是连男朋友都不愿意找,据统计,北京的30—35岁,大龄剩女的人数超过了80万,而全国各地的大龄剩女至少上千万。而这些大龄剩女,往往心高气傲,没房没车,人家还看不上。

所以单身汉往往集中在农村?

大豆油     发表于 2022-10-17 19:50:13

不存在低生育陷阱,中国人口严重过剩,35岁以上工厂不要,300万人能种的地9亿人种。炒作人囗危机鼓吹生育的都是一些掌握了大量资源的既得利益群体,如果让这些“忧国忧民”的人捐出部分财产来资助穷人养孩子,他们是绝对不愿意的。

已注销     发表于 2022-10-17 19:50:13

4000万的男女人口差距,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弥补的,再加上还有许多其他原因造成的单身,所以中国的单身人口,男的女的加起来可能会有七八千万以上,所以独居人口是无法避免的,会大规模的产生!!

伊伊     发表于 2022-10-17 19:50:16

中国拥有14亿人囗,
2.4亿单身人口老去死去,中国还拥有1
1.6亿人口,不怕中国依靠是人口强国。

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22-10-17 19:52:22

有没有单身崇尚者是有的。

据媒体报导,中国单身男女越来越多,大城市单身者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而单身人口的增加,主要原因来自于离婚率的上升,以及晚婚族、不婚族的出现。

中国不少单身主义者崇尚独立、自由的生活状态,主动选择单身的「单女」明显增多,其中以「剩女」居多。「剩女」绝大部分是都市女性,拥有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

据统计,30岁以上女性人口,未婚者十年里增加了两倍。更多的女性选择单身,也造成越来越多的男性不得不单身。

九十斤包租婆     发表于 2022-10-17 19:56:31

多得很。应该来说男的单身的多。从两方面可以看出来,一是从国家人口数据上可以看出来,二是从我自身身边的这种情况来看,都是35岁以上男的多。

不挑食不踏实     发表于 2022-10-17 19:56:38

这个问题要准确回答,最好是问婚姻登记机构求证或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抽像回答,从现在中国老龄化情况看,35岁数量应该有好多!

兼职找我     发表于 2022-10-17 19:57:33

日前,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主动选择单身的“单女”明显增多。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
4.6%,如今有超过5800万人一个人生活。据了解,根据《2012-2013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我国18岁以上非婚人口达
2.49亿。来自官方的数据也支持了这一趋势。去年5月份,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表明,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1人户的家庭翻倍。

Dreammmm     发表于 2022-10-17 1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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