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show time!。 发布日期:2022-12-26 08:25:03 浏览:268
中国单身人口现在已经达到九个亿了。从刚刚出生的婴儿算起一直到老死的单身汉,总共有九个亿。你说的四个亿单身汉太少了。总喜欢聊有多少人单身的人,心不怀好意有目的的。口乃心之门户矣,总拿中国人有多少人单身的话题聊天的人是可恨之人,他(她)的心唯恐天下不乱,居心不良,头谋不轨。
到处去帮人洗脑,说现在中国多少人单身,来让单身的人心急如焚,然后好乘机行骗,骗人骗财还骗婚骗色,只要遇到一个不想活十分想死的人,你得到了快乐他就送你归西,两个同归于尽。
用户6105925137 发表于 2022-12-26 10:14:16
每一位新人们选择厦门婚纱机构就是想要把厦门婚纱照拍摄出一种自然的感觉,让自己独特的气氛与神态融入到画面当中,在日后回忆的时候更加的完美,也是让自己对婚纱摄影没有遗憾,在拍摄婚纱照的过程中,摄影师是特别的重要的,那么厦门婚纱摄影如何与摄影师互动让婚纱照达到完美的效果呢?
很对新人们在去厦门拍摄婚纱照之前都是去浏览一些厦门官网的网站,看一些客片样片的风格,看一下厦门婚纱照套系,对拍摄婚纱照就会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但是在拍摄的过程当中多听取摄影的意见是特别的好的,毕竟摄影师的拍摄经验是比较的丰富,没有任何一家的摄影师是想要把新人们的婚纱照拍摄效果差,所以摄影师的意见一定要听从。
在拍摄之前可以多和摄影师进行沟通,把自己的想要的效果主题风格表达清楚,让摄影师了解我们的需求。这样拍摄出来的婚纱照也不会有任何遗憾。一边拍摄一边和摄影师进行沟通,在拍摄完一些底片的时候,新人们要及时去看,不满意的话要提出来,摄影师是不会生气,提前去决绝拍摄的不足之处,避免后期看到婚纱照再说不满意,只会更加的麻烦。
摄影在拍摄的时候往往都会根据新人们的情绪和自然神态动作,这样拍摄下来的画面才会特别的自然真实,所以在拍摄过程中新人们要跟着摄影师的引导,自然而然的配合,这样才不会有画面僵硬的尴尬。婚纱照是一辈子幸福的浪漫的事情,提前做好全面的准备,迎接浪漫幸福时光吧!
厦门摄影如何让婚纱照达到完美
不出意外的,122今天霸屏了。——从大屏到小屏,从线上到网下,势如潮水般,122的主题元素映入千千万万人的眼中,浸入万万千千人的心里。因为今天,是她的生日!
北京、吉林、上海、山东、江西……多地策划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向当地群众展示交通管理工作新亮点,展示公安交警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艰苦奋斗、敢于拼搏的精神风貌和道路交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大变化。
天津,首列交通安全主题地铁“文明交通号”在地铁6号线亮相,六节车厢共分为用车安全常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交通篇、儿童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快处、自觉避免违法停车、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六个专题区域,内容生动、实用,引得市民纷纷定睛观看,并用手机拍摄照片发到朋友圈、微博。
在辽宁,122主题宣传亮相机场、火车站、地铁……等各大场所。
00:17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还向101国道沿线小学生赠送1.4万个反光书包,为孩子们的上下学之路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广东的122大型无人机编队表演、重庆的地标建筑122灯光秀点亮夜空,强力传递“守规则除隐患 安全文明出行”主题。
山西、浙江、福建、河南、重庆、贵州等地交警联合相关部门举办“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客货运、外卖快递等企业驾驶人、骑手等分别统一着装亮相现场,共签文明守法承诺书,发出尊法守规、安全出行倡议。
江苏、青海交警联合多部门举办“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启动仪式,荣获“美交警”、“美司机”称号的基层交警辅警、客货运驾驶人等受邀出席,向社会传达文明守法出行正能量。
湖北、广西、海南交警组织辖区各交警支、大队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网络直播活动,全视角、全媒体、全天候、全景式展现交管工作亮点,积极倡导交通出行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清除影响安全出行的风险隐患。
湖南交警总队策划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邀请近百位中小学生来到现场,将交通安全意识植入孩子们的心中。
同时还现场发布了“椒哥来了”原创表情包,创新交通安全宣传形式。
在黑龙江,交管部门结合哈尔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揭牌,开展了“全国交通安全日”启动仪式,并邀请社会群众、中小学生等现场观摩体验、互动学习。
宁夏通过一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宁夏启动仪式暨“文明宁夏 平安出行”公益活动颁奖典礼,号召社会共同努力,协同配合、共建共治,让交通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清除,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再多笔墨,描摹不尽各地活动的精彩;再多的言语,到后汇成一句话:
122,全民的交通安全节!
来源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编辑 | 吕小布 审核 | 张晓东
监制 | 朱付新
全国都在为她过生日!|全国交通安全日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全国新开学时间。关于疫情况下的开学时间一推在推,这次似乎迎来了终开学时间。那么全国新婚假政策是否也会有所改变呢?
一、全国新开学时间 全国新婚假政策
家长期盼早日开学 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的父母关心孩子的入学时间。根据往年的惯例,今年的返校时间已经延迟了一个多月!大四毕业生也着急 除高三之外,许多大学应届毕业生也着急回学校。有很多高校,大学生人数特别的多!许多毕业生希望能早日返校完成论文,因为理工科专业的毕业论文需要实验数据,而这些数据无法在家完成!如果毕业论文不能按时完成,毕业可能会推迟。毕业推迟后,将对未来的就业产生巨大影响,错失许多就业机会!陕西尚未确定大学生返校时间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正在跨省流动,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
1、总体要求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要求,精心谋划高三、初三年级开学工作,科学、周密组织师生返校,认真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和《广西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校园管理和日常疫情防控,确保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安全。
2、开学时间
全区高三、初三年级于2022年4月7日正式开学。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特教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其他学段、其他年级和高校,根据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和错时开学错峰返校的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稳妥有序开学复课。具体开学时间由各设区市、各高校、区直中职学校及区直技工学校研究确定并按程序备案。
二、2022年新婚假法律
1、只要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新人,都能够依法享有3天法定婚假。
2、国家开始取消晚婚假期,即使符合晚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也无法享受晚婚假期。
3、异地结婚的男女,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4、在探亲假中结婚的新人,不再给予额外的婚假假期。
5、婚假包括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
6、再婚者依旧享受婚假权利。
在家呆久了的朋友估计一说到开学了,一时半会还适应不了。如果我带来的全国新开学时间,全国新婚假政策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那么感谢遇见。点击了解更多:婚假几天国家法定2022
全国新开学时间 全国新婚假政策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中国单身人口现在已经达到九个亿了。从刚刚出生的婴儿算起一直到老死的单身汉,总共有九个亿。你说的四个亿单身汉太少了。总喜欢聊有多少人单身的人,心不怀好意有目的的。口乃心之门户矣,总拿中国人有多少人单身的话题聊天的人是可恨之人,他(她)的心唯恐天下不乱,居心不良,头谋不轨。
到处去帮人洗脑,说现在中国多少人单身,来让单身的人心急如焚,然后好乘机行骗,骗人骗财还骗婚骗色,只要遇到一个不想活十分想死的人,你得到了快乐他就送你归西,两个同归于尽。
用户6105925137 发表于 2022-12-26 10:14:16
单身人口已达2个亿,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分析原因,并加以迅速解决!因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
?茜嘻嘻? 发表于 2022-12-26 10:16:18
全国很多省份已经放开未婚单身女性精子库试管婴儿人工受精受孕政策,象吉林省在2002年就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导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国内各个省份对这一规定要求都不一样,如果有这一想法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何思量 发表于 2022-12-26 10:17:01
单身人口确实有两个亿,包括男女包括离婚丧偶的,七八十老头老太太丧偶的,分居的,估计两亿都不止!
雪糕 发表于 2022-12-26 10:17:59
据调查,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
1.4亿,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为1300万。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
2.48 亿,80 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 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 37%;到2051 年将达
4.37 亿,占到当时总人口的31%。也就是说,到2051 年,我国3 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婚’!而是为了满足老人的许多实际需求。首要的就是养老,这是最现实的再婚意义。”民族社区“九大妈”的负责人娄大妈根据实际生活的经验这样总结。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是“养老”,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目前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如果单纯从年轻人婚姻的角度看待老年人再婚,往往理解不了老人再婚的本质。“为啥这么大年纪,还想再找?”老人的爱体现在生活中,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互相供给,是回归的伴侣。老年人再婚,不仅仅意味着走入婚姻,更是互助养老的一个方式。“儿女都很孝顺,劝我看开点,找个合适的。”许多单身老人在再婚理由中把“不想给孩子增添负担”放在首位。
一叶心情 发表于 2022-12-26 10:19:56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7》的数据显示,我国单身人口总数已达
2.4 亿,相当于英国、法国和德国人口的总和。
清秋 发表于 2022-12-26 10:22:28
普金看了一个银行存款大数据来回答这个问题
1 全国男性存款达到50万的有650万人(大多数女人想要的类型男人)。
2 650万单身未婚的只有130万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有65万人。
3 65万人身高175以上的有43万人。
4 43万人身体健康的33万人。
5 33万人相貌中上等的只有区区9万人。
而全国未婚单身女性有2780万人。所以现在剩女这么多。
中国总人口性别比为男性:10
4.64 女性:100,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大陆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3164万人次。
你说说让这婚怎么结婚,下面我小妹就是这种高的看不上她,低的她愁都不愁
已经 发表于 2022-12-26 10:22:58
根据最新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人口是13397
2.49万人,其中:男性人口为6868
5.26万人,占5
1.27%;女性人口为6528
7.23万人,占4
8.7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是10
5.20。 但各个省份的男女比例相差较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
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2019年,专家估计光棍将会超过4000万。
简心 发表于 2022-12-26 10:22:59
谢邀回答: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国家民政部统计数字为,中国单身总数已达到2亿,全国未婚男女比例59:41,全国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至2013年的14·6%,其中也包括九零后。
中国单身族增多是世界性的趋势,大部单身族过的都很不错,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的都很好,虽然单身他们都会有爱的伙伴,根本不寂莫,过着早八晚五的生活,只要过得幸福就好!
中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12亿,占人口数为15·5%,希望未婚的青年男女(九零后),人生三大事一定抓点紧,别让父母和社会老为你们操心和着急!
烽鞍腑 发表于 2022-12-26 10:23:47
A 中国男女比例是多少?
据第6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全国“80后”的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100,而“70后”的“剩男现象”则更为严重,非婚人口男女比例达到206:100。为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2013年将继续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立法。
70后男女光棍比例超2:1; 90后男性将更难娶老婆
据第6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全国“80后”的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100,而“70后”的“剩男现象”则更为严重,非婚人口男女比例达到206:100。有专家预测2013年之后,“90后”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10%的男性不能成婚。
根据北京市团委、北京青联联合举办青年交友联谊发布会,并发布了中国男女婚恋观系列调查之剩男报告。报告显示,高学历剩女多于男,北京剩男比例以33%位列全国第六。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8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100,70后非婚人口男女性别比则高达206:100,全国处于适婚年龄段的70、80后人口中存在男女比例不平衡的问题,且年龄越大失衡越严重。同时,30-39岁男性中有119
5.9万人处于非婚状态,而同年龄段女性中有 582万人处于非婚状态。
此次剩男报告是通过互联网在线定量调研的方式完成,共对56013个剩男样本进行了调研分析。调研中,剩男结论以受访者的自我认知为依据。剩男比例,是指剩男占城市全部单身或处于不稳定恋爱关系的男性比例。
根据报告,剩男主要为70后、80后,年龄处于28-39岁。调查显示,剩男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达到37%,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占到29%。而剩女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占到48%,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则占到36%。
2013年中国男女比例暂无数据。2012年中国男女比例11
7.7:100。
溪溪溪溪~ 发表于 2022-12-26 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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