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人口越来越多的原因

提问人:数码宝贝。     发布日期:2023-01-18 11:30:03     浏览: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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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单身的人越来越多?

原因走多方面的:

①男.女比例失调.

②经济问题.房子.车子.票子.面子满足不了现有婚姻条件.

③妇女地位的提高,

总之:单身越来越多.使人口出现了变化,2017年出生1700多万人,2018年出生1500多万人,2019年出生1400多万人,出生人口急速下降,而老龄人口急速增加2亿多人.给社会.家庭和社会有续发展是个严重的问题!

白云     发表于 2023-01-18 13:21:17

其他回答

通常情况下求婚这种事都是针对男人而言的。女人向男人求婚视乎是一件新鲜事,不过在现在这种剩女越来越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女性主动求婚者已越来越多。(文章来自ido999成都求婚策划师)

在国外,女人求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欧洲有一个“女子求婚日”,即闰年的2月29日,女人在这一天可以大胆地向男人求婚。男方如果拒绝,就必须送给女方一个吻或一件绸缎衣服作为“伤心礼物”。日本某新闻网站的一项调查显示,约60%的女性表示自己曾主动向对方求过婚。而随着现在男女比例失衡不断恶化,促使女性主动出击。21世纪,在剩女泛滥的背景下,中国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主动求婚,以解恐婚之惑。但与以往女人满心欢喜的接受男人单膝跪地,手捧戒指求婚不同,面对女人的求婚,男人却变得矜持起来。

早在2008年,在中国社科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中就曾指出,中国登记结婚人数在持续减少,初婚年龄显著推迟,近半数的“80后”承认自己恐婚。

李小姐和男友的恋情已经走过8个年头,从刚毕业认识那会儿的浪漫唯美到现在的相濡以沫,对方早已是自己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面对男友的迟迟不求婚。李小姐说:“男友非常大男子主义,他一直承诺给我无忧无虑的生活,但是随着四位老人年龄的增长、生活压力的加大,男友想实现的“经济梦”也越来越大。以前我也想和他一起打拼,等到经济更好一点时再结婚,但是时间飞逝,我现在已经30岁了,不想再等下去了,所以我主动向他提出了结婚,虽然他略显踌躇,但还是答应了我的求婚。”

方小姐则说,转眼自己都“奔三”了。而第一批90后都已经到了晚婚的年龄了,为了自己不“烂”在手里,必须主动出击跟相恋4年的男友求婚。

求婚女子多是“80后”女性,她们曾陪伴现在的男友走过几年的青春时光,她们深信对方就是自己生命中的另一半,也相信对方和自己想法相同。而且,心里一直想要对方大胆对自己说出那句“嫁给我”。男友迟迟不求婚,无房或沉重的房贷是祸因,如果自己年轻还可以等待几年,但是现在已“等不起”,主动提出结婚,不仅能缓解对方紧绷的神经,也能给彼此的感情一个喘息的空间。同时,主动求婚的女性多会成功。

男:实力不够,怕结婚

有专家表示,“80后”独生子女比较多,由于家庭的宠爱,心理成熟度较之其他年龄层次的人要晚熟,同时因为生活压力、工作压力产生的种种焦虑使他们对婚姻产生恐惧心理。大多“80后”男人苦于给不了对方一个爱的巢穴,羞于开口求婚,但他们不是真正排斥婚姻,而是在躲闪,如果一个女人在经济上没有过多要求,男人定会欣然与之建立家庭。

男人迟迟不求婚,无房或沉重的房贷是祸因。在武汉大学的樱花节,曾有一个长相姣好、身材曼妙的女生站在红色轿车上,手捧玫瑰花,车子挡风玻璃上摆着大字牌“marry me!”在现场,很多人在驻足围观。这位美女如此兴师动众就是为了向男朋友求婚。“多么浪漫感人的爱情故事……”很多人大表羡慕。

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男的竟然说:“我不能接受你的求婚!”众人都大呼意外。随后这男的说:“求婚的应该是我,但是我现在什么都没有,我不敢求啊,我也不敢娶你啊,要不你等我三年呗,等三年之后我挣着钱买房子、买车子了我再向你求婚,那时候你一定要答应我啊。”听完这番感人肺腑的回答,求婚女幸福得泪流满面。

今年已经30岁的文凯,恋爱谈了4年,曾经为“结还是不结”的问题纠结不已。女友比他小3岁。去年开始,女友就开始一再试探他结婚的想法。先是要求他陪她参加小学同学的结婚礼;然后又说那个大学同学生了一个宝宝;碰上发婚纱照传单的,会兴致勃勃的看上许久。文凯当然知道谈了这几年,理应给女友名分了。可是,每次女友试探自己时,立杰又忍不住装傻充愣,一概傻笑回应。

文凯也想求婚。可求婚是需要条件的。工作了7年的他,虽然小有积蓄,可望着节节高升的楼市,只能望洋兴叹。拿什么求婚?拿什么见她父母?交往时间越长,结婚的冲动没了,对柴米油盐的考虑更多了起来。

女友前阵子按捺不住了,给了文凯两条路选择,一条是结婚,一条是分手。“怎么选?一想到房子,就悲痛不已,一年的工资赶不上房价的上涨。没有房子,就没有一个爱情的巢穴。”文凯觉得,结婚的承诺很重,他负担不起。

其实,许多男人之所以迟迟不提结婚,不是排斥婚姻,而是在顾虑自己不那么雄厚的实力能否给女人幸福。女人则应该在这个时候及时而准确地“出击”,捅破这层窗户纸,给男人结婚的信心。


为何女性越来越多的主动求婚

自从摄影技术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拍生命中值得纪念的时刻。结婚无疑是生命中值得纪念的时刻了,所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拍婚纱照。




以前摄影技术还不是很先进的时候拍的婚纱照都是很传统很单一的,几乎每对新人的婚纱照都是大同小异没有任何的新意可言。但是现在摄影技术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了很不错的发展,婚纱照的种类也变得多了起来。更多的人选择外景婚纱照,或许有人会觉得室内景色更为诱人,因为有些景布的景色是非常美妙的,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那些景布上面的景色都是人们想象中的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想要拍出更真实的景色就要在室外拍摄。现在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交通也越来越便利,新娘不用再担心冬天拍摄外景会觉得太冷,因为有一些地方是四季如春的,比如说三亚。有很多的人选择在三亚拍摄婚纱照,不但因为三亚四季如春还因为三亚有着很美丽的风景,对于每个女人来说结婚都是一件神圣而伟大的事情,所以在拍婚纱照的时候也是不能马虎的。而且室外婚纱照的价格并不比室内景色婚纱照的价格贵,所以人们不用担心费用问题。




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外景婚纱照比起室内景色婚纱照更为漂亮,而且不同地方不同时刻的景色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就避免了自己的婚纱照和别人的雷同,我想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景婚纱照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三亚的外景婚纱照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喜欢上了自由自在的生活,尤其对于男性而言,他们不喜欢被人束缚,更不希望被婚姻捆绑,想要了解男人不想结婚的原因吗?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为什么越来越多男人恐婚吧!

一、不想结婚的原因

1.害怕婚姻枯燥乏味

在不想结婚的原因中,男人天生喜欢新鲜感,很多男人怕结婚都是因为害怕结婚后如果没有时不时的创造新鲜感,生活就会变得枯燥,他们知道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如果结婚之后生活变得单一,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2.还没做好当爸爸的心理准备

结了婚之后肯定是要传宗接代的,有了孩子之后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但大多数男人在还没找到人生正确的方向时,是不会轻易的要孩子的,因为当下没有要孩子的打算,因此在事业还没有稳定之前他们是不会想要结婚的。

3.事业未成

男人的事业心比较重,同时也爱面子,他们觉得只有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事业,才能给妻子幸福,从而获得成就感,因此在他们的事业还不是特别的稳定时,他们是不会结婚的。

4.担心婚姻会阻碍自己实现梦想

有些男人迟迟不肯结婚是因为害怕结了婚之后,家庭的责任会阻碍自己追求梦想,越是身边的朋友都开上了豪车,住进了洋房,他们就越是想要实现自己的梦想,而不想结婚。

5.害怕婚姻束缚自己的性自由

男人本身就是用下半身思考的动物,他们明白结婚之后就必须要承担一份责任,而出轨是非常可耻的,他们不想背上出轨这一号头衔,但又想和不同的女性发生关系,因此他们不想结婚。

6.父母不幸的婚姻在他内心留下阴影

要知道每一个孩子生下来都是一张白纸,因此父母就是孩子的榜样,什么样的家庭就会教出什么样的孩子,由于父母经常吵架,甚至动手,使孩子的内心产生了恐惧感,他们害怕自己将来的婚姻也会像自己的父母那样,因此他害怕结婚。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不想结婚的原因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男人恐婚,以上就是大多数害怕结婚的男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网站,小编将一一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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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结婚的原因 为什么越来越多男人恐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是的,并且以后单身人口只会越来越多

。。。。。     发表于 2023-01-18 13:17:29

现在之所以单身男人越来越多,第一是中国人人口男女比例的原因,中国人口差不多快接近14亿 中国男性约为
7.11亿 女性约为
6.79亿 比率在105:100左右 从这一数据就可以看出 单身男的会越来越多。第二就是社会因素 现在娶老婆 很多人都是开出天价彩礼 导致啦很多单身男人 不堪重负 迫于无奈只能选择单身!第三现在年轻人思想都比较前卫 都想嫁给爱情 都想自己找 自由恋爱 很多人都抱怨遇不到合适的 挑来挑去 导致单身!

田野     发表于 2023-01-18 13:19:32

为什么单身的人越来越多?

原因走多方面的:

①男.女比例失调.

②经济问题.房子.车子.票子.面子满足不了现有婚姻条件.

③妇女地位的提高,

总之:单身越来越多.使人口出现了变化,2017年出生1700多万人,2018年出生1500多万人,2019年出生1400多万人,出生人口急速下降,而老龄人口急速增加2亿多人.给社会.家庭和社会有续发展是个严重的问题!

白云     发表于 2023-01-18 13:21:17

我国单身成年人口
2.4亿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的原因,现在人们都能自己养活自己,金钱已经不再是结婚的主要原因,年轻人们要求高,结婚必须是灵魂伴侣,三观一致,而这种要求很难达到,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宁缺毋滥。

三味草堂书屋     发表于 2023-01-18 13:21:30

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为什么那么多“剩男剩女”?一份《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或在屏幕深处》报告,或许可以告诉原因。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正面临第四次单身潮。造成单身人口越来越多的原因有5个,包括中国人口性别比失衡、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择偶经济要求也越来越高等。(据统计,2016年深圳单身女性要求男性收入15920元,北京14900元,上海12065元,广州8975元。)

《2014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和《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20岁至59岁年龄段单身人口总数为
1.7亿人,其中男性为
1.04亿人,占比5
9.6%,女性为0.7亿人,占比40.4%。男性比女性多近3500 万人,未来此差异将不会改变。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失衡造成适婚年龄段男女比例失调,适婚年龄段的男性人数大大高于适婚年龄段的女性人数,导致女性人口紧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8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比100,“70 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高达206比100,男女比例严重失衡。

男多女少造成“婚姻挤压”,原本相对稳定平衡的婚姻市场因男性数量与女性数量的巨大差异导致部分男性被挤压出去,被迫成为“光棍”。“剩男”社会问题越发严峻,适婚年龄段男性婚恋难度加大,单身问题难以解决。当“90 后”进入婚育年龄,这种现象会更加严重。

稔歙刄     发表于 2023-01-18 13:21:33

目前,我国人口的两大现状是:一是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二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单身男越来越多。人口结构的这两大变化,引起了关心中国人口可持发展的人们的关注,也引发了相关人士的思考。人口结构的失调是导致社会诸多问题的原因,如老龄化加快会导致劳动力减少、出生人口减少;男多女少,性别失调,会导致单身男越来越多,对社会的稳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老龄化加快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人口堆积,这些人现在正步入老年期;二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实行最严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一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出生人口减少。老龄化分数变大,老龄人口增多,总人口相对减小。

农村单身男越来越多,处于婚龄的男子却处不着对象,不能结婚成家。这个问题有一些家庭十分严重,都是单身汉。时间不等人,该结婚的时候结不了婚,一去三五年,就变成高龄单身汉,找媳妇就更加困难了。如何解决单身男的婚姻问题,不仅要靠社会力量,而且政府也应该出谋划策。

宣告     发表于 2023-01-18 13:21:34

很多人说单身的原因是因为穷,这个做的太绝对了,那还是很多穷人结婚生子的呀,如果说从不能谈恋爱结婚的话,那工厂里面那些人怎么能找到老婆呢?单生人口变多其实这个是大环境改变,因为社会发展,单身的人会越来越多这是发达国家都经历的过过程


时光     发表于 2023-01-18 13:22:22

我国单身成年人口越来越多,其实是成年人压力越来越大的体现。男生女生所害怕的东西都不一样,男生害怕自己没有钱去应对以后的生活,而女生则害怕自己所嫁非人断送了自己的后半生。男女生在这一方面都有自己的立场,所以会导致单身成年人口越来越多。

东少     发表于 2023-01-18 13:22:23

高盛发布研究报告,中国宠物市场或迎巨大机遇,他这么说的主要原因:


1.中国独居人口2021年可能达到9200万,对宠物的需求会增加;


2.中国有三分之一的单身人群会养猫或者养狗,单身人群还在不断增加;


3.宠物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求,而且宠物不会背叛我们,很多人把宠物当作精神寄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越来越有钱,手中有钱之后,生活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权。高盛做了一个统计,2021年中国独居人口可能达到9200万,独居的人越多对宠物的需求就会增加;中国有三分之一的单身人群会养猫或者养狗,随着单身人群的不断增加,养宠物的人会越来越多;宠物不会背叛我们,它会让我们的精神得到满足,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作精神寄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一、中国独居人口越来越多对宠物的需求会不断增加

高盛发布研究报告,中国宠物市场或迎巨大机遇,主要原因是中国独居人口越来越多,2021年独居人口可能会达到9200万,这么多独居人群,对宠物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这是宠物市场迎来巨大机遇的原因。


二、中国有三分之一的单身人群会养宠物

单身肯定会感到寂寞,如果有宠物的陪伴,我们的生活不会感到那么孤独,中国有三分之一的单身人群会养猫或者养狗,单身人群还在不断的增加,养宠物的人会越来越多,宠物市场机会自然更多。


二、宠物不会背叛我们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上了宠物

宠物跟人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会背叛我们,单身人群可能最怕的就是背叛,宠物能够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他们会把动物当作精神寄托,喜欢宠物的人会越来越多,这也是中国宠物市场接下来可能会迎来大机遇的原因。

Ginko.White     发表于 2023-01-18 13:22:25

因为现在的人口越来越多,所以人口基数大自然,单身的人口也越来越多。另外就是男女不平衡,所以男生普遍要少一些。

十里桃花     发表于 2023-01-18 1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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