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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的妻子是个产科主治医生,处理过多起未婚先孕流产的病例。那天和她闲聊说起现在的青年对婚前性行为不在乎之事。她说婚前性行为,吃亏的是女孩。她说起现在的女孩婚前性行为而导致流产的情况日益增多,很多是男孩、女孩都不懂避孕常识,偷尝禁果,有得使其多次怀孕,如果一个女孩在不长的时间内两次以上流产,很可能这一辈子都会当不成母亲了。
高校的大学生也不例外,更得进行婚前性教育。他们都是一些孩子,根本不懂怀孕会给身体造成多么大的危害。她单位附近就是一所高校。有得女生和男友相恋后,偷着在校外租房住,女孩让本寝室的同学帮着打掩护,而其家长根本不知道;现在手机普遍,她不在学校说在学校寝室家长也不知道,有时家长打到寝室电话,她不在,同学只能说她上自习去了;后来有得女孩和家长约定每到周六晚上来电话 ,她周六晚在学校 等电话,其他时间根本不在学校;当然现在这种状况差了,因为学校对学校对在外住宿的严加控制,但也有些快毕业的同学以方便考研等等理由在外同居,甚至有得也是流产一两次了,家长根本对此一无所知。
发生这种情况吃亏的绝对是女孩。一旦两人修成正果还好说,但多次流产也可能造成不生育;要是修不成正果的,身体受伤害不说,在心理上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去她们这些大医院做的还是少,去一些个体医院的比较多,这样对未婚女孩损失更大。个体医院技术、设备都不行,有得说不定是无证行医,有得只是给药物流产了事,出了问题后果严重。她们医院也曾多次收过在个体医院处理不了的病例。对女孩造成的伤害不言而喻。
女孩在不想生育的前提下受孕,其补救措施就是人工流产。对婚前性行为的女孩来讲,人流的不良后果有三:一是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有的女孩为了不让别人知道,做完手术后不休息,营养也跟不上,立刻去上班、上学,严重影响了健康状况的恢复,甚至导致大出血;二是容易损伤生殖器官,出现意外事故。特别是那些不敢找大医院,而找那些小门诊甚至江湖医生的,在不卫生、不科学、技术不过关的条件下施术,使生殖器受到很大损伤,有的甚至送了命;也有的遭到品质恶劣的个体医生的凌辱,身心均受摧残;三是引起许多并发症如:月经量少、闭经、性冷淡、不孕,再次妊娠易导致流产、子宫内膜异位症、生殖器官炎症、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植入、子宫穿孔、产后大出血、甚至引起宫颈癌等等。还有的男孩或者女孩因为有多个性伴由于害怕成了恐爱滋病一族,上网对号入座,恐症状恐检测,整天神经多疑,度日如年,严重的影响了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再从心理层面上说,在未发生婚前性行为时,恋爱双方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可发生之后情况会有所不同,吸引力比过去会逐渐减弱。原以为两性关系很神秘,现在变得“不过如此”,再是如果遇到一些无良的男人,觉得“非我莫属了”,故对女孩开始不在乎、任意支配,甚至抛弃女孩另寻猎物去了。
从女孩方面来讲,心理也会发生变化,因为“已经是他的人了”,可又担心男孩或者是已婚男人改变初衷,唯恐被抛弃,于是对男方一再迁就、容忍,即使发现他有较大缺点,可事已至此,只得将就成婚,促成了一些无奈的婚姻,贻误了终身大事。从男方来说也不例外,从心理上讲,总希望女孩只信任自己,对自己开放,一旦与之发生关系,便又开始猜疑女孩,和我这么随便,和他人是不是也这样?若女孩过去已谈过几个朋友,就是没有婚前性行为,也会怀疑或导致中止恋爱关系,或婚后生活不和谐。
所以说,女孩,为了你的婚姻幸福,最好不要发生婚前性行为 ;就是为情所致,确实关系稳固,能走入婚姻,也得采取避孕措施,免得造成身心伤害而后悔莫及。
特别是学校和家长也要对学生和孩子进行婚前性行为的教育,尽量避免婚前性行为;更不要去灯红酒绿的地方,防止患上性病和爱滋病,因为现在爱滋病正从特别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使学生和孩子做到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将来忠诚于爱情和婚姻。特别是女孩做好自我保护,就是真爱使然能走入婚姻,也要采取避孕措施保护好自己。
这是一个医生的忠告,为了未来母亲和下一代的健康,男孩请你尊重女孩,女孩请你关爱自己!
鱼粥好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所谓^_^无所谓
不受保护,只有遇到危险报警了,才会受法律保护
揪心的疼
不受保护 但也不违法
是你的小花啊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决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所能受理的仅仅是彼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律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水土不服地球人
法律主观:
单身男女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约定或者财产分割是受法律保护的,只不过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普通的共有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